以案普法|玉溪近年森林火灾案例(五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规定,过失引起森林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构成失火罪;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,故意纵火烧毁林木,危害公共安全的,构成放火罪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案例五 普某某蓄意纵火案
2014年5月14日,普某某赶着羊群到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平坝村与三家村交界处的“大黑山”主山里放牧。16时许,普某某在山里睡觉醒来后,因心情烦躁,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三次点燃干枯树叶、山草,并放任火势蔓延扩大致使大量林地、林木被烧毁。
2015年5月27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普某某犯放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