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案普法|玉溪近年森林火灾案例(六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规定,过失引起森林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构成失火罪;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,故意纵火烧毁林木,危害公共安全的,构成放火罪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案例六 龙某某蓄意纵火案
2010年2月7日,青龙厂镇男子龙某某为采蕨菜,在林区内故意放火烧山,造成森林火灾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